經濟日報 記者鍾泓良、翁至威、陳昱翔/台北報導
經濟部能源局昨(21)日公布將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提出一系列大刀闊斧的修正案,其中,為了衝刺光電,未來將要求所有新建、增建及改建的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
能源局昨天提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草案, 對光電、離岸風電、地熱及生質能都有新作法。其中,為達政府2050淨零排放目標,太陽光電裝置目標在2050年要達40至80GW(10億瓦),為綠能發電主力,而目前全台光電裝置容量約8.1GW,仍未達到2021年底目標的8.75GW;因而有必要修法增加強制性。
包括茂迪(6244)、元晶、聯合再生等國內太陽能業者均樂見其成。茂迪總經理葉正賢指出,日本以及部分歐洲國家早就透過法令規定在建築屋頂增設太陽能裝置,這是新能源時代趨勢,台灣現在總算跟上,雖然起步較晚,仍正向看待未來發展。
據能源局公布草案,將在再生能源條例新增第12條之一,要求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了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且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意指未來新建案、都更案及增建加蓋等建築類型都須強制適用。
能源局表示,本次修法是參考德國柏林市議會2021年通過的「柏林太陽能法」(Solargesetz Berlin),並形容與其是「穿著衣服改衣服」,要建築後續再加入光電,不如在建築物設計階段就提出要求;目前由能源局制定母法,而後續包括規模、裝置容量等細節,將由經濟部能源署會同內政部營建署擬定子法。
營建署官員表示,德國柏林太陽能法是針對面積逾50平方公尺的新建、既有建築物翻修改建,自2023年起要求設置30%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不過台灣與德國的日照條件、建築量體規模不同,未必會以同樣標準要求。
官員表示,是要參考德國按照比率來規定?還是要求絕對面積?仍在討論中,不過較為確定的是會訂定「日出條款」,給予緩衝期,未來也將與民間團體溝通。
至於是否會給予容積獎勵誘因?內政部官員表示,目前並不考慮,未來建設太陽光電設施是新建、增建及改建建築的責任義務,而非鼓勵性質,不會再給予容積獎勵誘因。
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強制設置光電將衍生的建置成本,如何說服建商或實施者分擔?能源局認為,屋頂型光電可以躉購費率出售給台電,長期分擔下來不僅能分擔成本,待攤提完後甚至可以成為住戶發電收入。